税务稽查通知是否严重,因情况而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贵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即检查贵企业是否按时纳税,是否偷税漏税,实际上是对企业的一种监督,税务稽查不严重;不一定等于偷税漏税,但如果在企业检查过程中确实发现有偷税漏税行为,则按偷税漏税处理。一般来说,营业执照不会被吊销,企业可以缴纳所有税款。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闽国税流[1998]46号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1998]2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1998年4月15日
国税函[1998]20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龙岩卷烟厂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
龙岩卷烟厂红七匹狼25(64+20)11150元/箱
硬条翻盖45元/条
白七匹狼25(64+20)10000元/箱
硬条翻盖40元/条
富健25(64+20)3625元/箱
硬条翻盖14.5元/条
富健25(64+20)3250元/箱
全包装13元/条
大金湖25(64+20)9615元/箱
硬条翻盖38.46元/条
武夷山25(64+20)9620元/箱
硬条翻盖38.4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8]29号)规定,暂按1997年由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调整起始日期为199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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