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安置补偿方案之前,征收方应该怎么做?被征收人有权确认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面对征地拆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评估是一个合法的、必要的过程。如果被征收房屋没有经过调查、登记、评估,就给出了补偿结果,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结果往往远远低于补偿价格。
1。咨询中,有一些被征收人不知道房屋如何评估,也没有确认登记和调查,但村街或拆迁办的人直接上门来谈补偿价格。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权确认房屋价值。
3。调查登记情况或者评估价值与实际情况一致的,被征收人可以在调查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如果调查登记情况或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必须认真考虑后签字确认。需要注意的是,确认是否不影响相关材料的有效性,以及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或调查结果的不满,还是及时落实救济程序,不能只想着不签字就能提高补偿。首先,补偿安置方案的适用对象是征地范围内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在征地前已经确定,是固定的、可计算的。因此,无论人数多少,补偿安置方案仍然只是针对特定对象。
其次,补偿安置方案针对具体事项制定,仅对本次征地有效。三是补偿安置方案不能重复适用,只适用于经批准的集体征地范围,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征地安置补偿。
因此,每次征地都必须有独立的补偿安置方案,因为每个地区每次征地的情况不同,不能照搬。但是,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则、要求和补偿安置标准,在法律意义上不重复适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土地征收应当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根据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即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征收人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充分的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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