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划拨土地过户政策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二、土地划拨的程序
土地划拨的程序一、申请划拨用地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须说明用地单位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与联系电话。二、收件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提交有关文件。主要有:(1)计委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3)市规划局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方案图;(4)与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同比例尺的图纸三份;(5)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6)用地单位关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情况和其它情况的说明;(7)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还须提交危改办的危改立项批复;(8)属于各级财政拨款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办公用房的项目,须提交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9)其它文件。三、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用地单位交齐文件后,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四、实地勘察用地单位将《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返回地政处(科)后,地政处(科)与用地单位一起到建设用地现场实地勘察。五、审核地政处(科)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具备用地条件、符合用地手续,报局领导审核。六、报批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拟文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七、缴纳有关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的规定缴纳防洪费。属于危旧房改造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项目,还应通知用地单位按京房地字(1993)第524号和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八、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市、区县人民政府拟文批复同意用地单位用地,并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拨地红线图。九、备案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后15日内,应将区、县政府划拨城镇建设用地批复、《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附件》及拨地红线图各一份,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十、归档、统计整理文件成册并归档。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按季统计并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三、土地划拨的条件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一)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四)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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