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与不动产权证的关联:必要性与影响
时间:2023-07-07 16:41:14 1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有房产证的需要变更为不动产证。所谓需要登记的房屋所有产权,指的是完整产权,既包括房产所有权也包括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如果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人必须要进行房地合一,也就是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二为一。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就是以宗地为单位,将同宗地上的房产、土地、海域和林木登记在同一个证件上,以保证市民个人产权,避免产权和权利冲突。

&&&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的区别

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的区别如下:

1、封面上原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现在名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权证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合二为一的证件。不动产权证比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更详细。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等;而不动产权证的里面除了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防伪镭射标签、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3、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4、增加不动产登记号,是全国范围内不动产唯一“身份证号码”;

5、内页有防伪镭射标签,盖章原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现为各登记机构的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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