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推迟收楼的情形,通常会出现如下几个特殊情况或存在合规性的豁免理由:
首先是存在值得法律认可的豁免事项。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中预先阐明延迟交付住房的豁免原因及其相应的责任边界;
其次,倘若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未能按时交房,开发商应该积极地履行其通知义务;
再次,如果购房者自身存在违规行为且发生在先,或者仅仅基于主观推断开发商可能涉嫌违约风险,但经过认真查证核实却发现开发商仍然严格按照原有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义务,那么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合理的理由来批准延长房屋交付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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