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之下,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原定日期交付房产,即视为构成了违约行为。但如遇因开发商本身无法控制之因素而导致的交房延迟,则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视作违约行为。此种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得到确认,该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指出,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切实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完整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第五百七十八条也规定,当有任何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确表达或以自身行为表明其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其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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