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海泉、黄井泉与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4-24 08:12:23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海泉,男,195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钟屋村民小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井泉,男,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黄屋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袁大鹏,村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李文清,男,1969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南县龙鼎大道。

原审第三人龙南县黄沙管理委员会。

上诉人钟海泉、黄井泉因与被上诉人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文清、龙南县黄沙管理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南县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23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裁定认为:上诉人钟海泉、黄井泉以被上诉人黄沙村委会与第三人李文清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原告必须是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而本案原告仅2人,不能代表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不是适格的主体。据此,裁定驳回钟海泉、黄井泉的起诉。

上诉人钟海泉、黄井泉上诉称: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中标承包有效,该诉讼请求是为了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集体行为。一审法院裁定把上诉人的个人行为视为了集体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一审法院却适用之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要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确认李文清承包合同无效,确认上诉人中标承包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有两项内容:一是要求确认被上诉人黄沙村委会与第三人李文清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二是要求确认上诉人的中标有效。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由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主张权利,而上诉人仅二人,不能代表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因此上诉人不是该诉讼请求的适格原告。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自己是第二项诉讼请求的适格原告,原审法院应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本案的两项诉讼请求具有紧密的关联性:第三人李文清与被上诉人黄沙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是认定上诉人的中标是否有效的前提。因此,上诉人认为法院可以单独审理第二项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至于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以及应如何适用法律来认定合同的效力的问题,属实体审理的范畴,不是本案程序审所要审查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文春

审判员王立华

代理审判员李江林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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