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形式上看,出租人作为债权人扣押承租人的财产,迫使承租人履行债务即支付租金,这样的方式很接近于留置,但是出租人的这种行为并不是留置行为,最本质的原因在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的,才能构成留置权。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债权与对标的物的占有之间必须存在关联关系,两者是因为同一个合同关系而发生的。
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由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申请对财产进行保全后,如果租客仍然不交纳租金,房主可以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15日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租客支付欠自己的租金;另外,房主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就是在向法院起诉后,申请法院对租客的货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等保全措施,以便法院日后的判决能够及时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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