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
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责任。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
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①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③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会计造假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所造成的。
尽管社会一再强调改进和强化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造假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却呈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经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因此,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会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笔者认为,违反会计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一)民事责任
从会计的代理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提供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因此,由会计人员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了管理当局的责任。而且,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机制来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虚假财务报告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是导致他们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原因。会计人员的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现实中,会计人员一般会自觉地听从管理当局的意旨,而并非完全地自愿造假,所以会计人员不应该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时所致的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任。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为雇佣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对于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行为,代写留学生论文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虚假财务报告不法行为的责任,他们是财务报告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目前我国会计造假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并以财政部门为主,由审计、税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对会计造假追究行政责任,《会计法》和《公司法》中也规定了对此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三)刑事责任
会计造假刑事责任是指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会计造假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会计造假实质上是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刑法》和《会计法》中都对会计造假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
会计法律责任的预防
会计法律责任虽然看起来比较复杂,但只要我们掌握一定的方法与程序,还是可以避免与减轻的。
(一)加强对《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财经法律的学习,熟悉财会知识。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学习财经法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假如一个管理人员对财经法律丝毫不懂,除了不是一个合格的管理人员外,在许多场合下,他也很可能强行命令财会人员违反财政法规去进行财务活动。这时,财会人员只能面对两种选择,要么按领导的意思去办,要么丢掉自己的饭碗。一般情况下财会人员会选择前者,这就容易造成《会计法》第27条的会计责任风险的发生。在美国没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是不懂财会的,8O%一9O的大中型企业总经理是由财会人员直接提上来的。这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避免会计违法责任也是一个借鉴。
其次,财会人员也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要选择与工作相适应的学历、职称、能力的会计人员,聘请到专业岗位上来。同时认真做好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自己法律知识,避免法律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指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系统,是为了保护资产安全,查弊纠错、确保会计记录准确和完整、及时编制可信的财务信息而制定的管理体系和控制程序。内控制度是保证企业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一项有效措施,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只要企业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虽然《会计法》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但目前我国一些单位会计秩序仍然混乱,造假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同题日益严重,会计责任风险日益加剧,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许多公司至今未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存在缺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司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对一个企业的审计,已不是重点审查其凭证、账簿、报表,他们的主要精力是放在研究这个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检验其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财政部最近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单位内控制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单位财会制度,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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