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房屋出租出售间的关系怎么调整
时间:2023-07-24 20:22:14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已出售的房屋是可以出售的。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采取下列措施调整:

1.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如果房主想要出卖房屋,应当告知承租人,给其合理期限足以找到其他的合适的住处或者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而不是房主已经把房子卖了,承租人还不知道情况。

2.出租人在卖出前应讯问承租人是否有购买意向。通常情况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如果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这四种情况出现时,承租人便不再享有优先于其他买主的购买权。

民法典房屋出租期内要出售是否违约

民法典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出售房屋的,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不算是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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