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及时交付楼房并且也未能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就构成了一起典型的合同违约纠纷案件。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如果开发商逾期交付楼房的行为已经经过了购房者的催促,但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那么购房者便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然而,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规定的话,那么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则可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进行评定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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