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向业主交付物业,便意味着该公司已经违反了其合同义务,此时,业主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对开发商进行违约诉讼。
首先,在经过合理期限的书面敦促之后,如果开发商仍然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并且无法给出足够的合理理由来解释其延误原因,那么业主可以选择合法地撤回购房合同,而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都应当由开发商全部承担。
然而,如果在经过催促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成功地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根据实际逾期时间的长短,向开发商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以弥补自己的权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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