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违法征地判决书案件
时间:2023-05-31 15:44:41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陈金村,男,1945年6月3日。

委托代理人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李青川、黄云律师。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地址: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戴春志,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浩为区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铝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进村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认违法征地一案于2010年10月18日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本院审理。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审理此案。原告陈金村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浩、李杰参加诉讼。案件现已结案。原告声称原告是上街区下窝镇寨沟村的一组村民。2006年7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占用原告村集体耕地建设工业园区,包括原告承包地,均为基本农田。现在原告已在承包地上建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综上所述,被告占用农用地兴建厂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也未依法公告,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权,请求确认被告占用农用地违法,恢复原告土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原告户籍。证明原告系寨沟村二组村民,具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资格。第二组:原告陈延昌的农业合同(原件)、何冠丽的荥阳市农民负担监督卡、农业合同(复印件)、陈宝仁的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卡(复印件)、陈金库的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卡(原件),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民补贴折扣(复印件)包军、何志辉、陈德兴、刘建利、张庆珍、刘启祥、周桂琴(原件)、陈宝军关于兑现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通知(复印件)、2010年补贴公示表(寨沟二组)(复印件)。证明被告占用基本农田,至今享受国家粮食直补,说明批复中的土地不是被告占用的土地,原告所在村的土地不是国家占用的土地,而是被告占用的土地。

第三组:4份土地征用协议(由郑州利兴阀门工业园有限公司与寨沟一、二、三、四组签订)(复印件);4份贷款协议(由郑州利兴阀门工业园有限公司与寨沟一、二、三、四组签订)(复印件)。被告占用土地470.611亩,折合31.374公顷,比批准的土地面积多出10.1094公顷,合计151.6642亩。

第四组:村民签名(复印件)。经证明,安置补偿未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第五组:证人证言(包括吴连清、何子军、张庆珍、陈宝军、陈德兴的证人证言)。经证明,被告占用的土地现在是基本农田。

第六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用地单位未安置村民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违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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