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的特征是:争议主体的多样性;争议客体的特定性;争议大多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处理方法上,人民政府处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先决条件。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及时化解矛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农村。
1.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2.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理。调解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救济。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虽然有很多不同的情况,但是所有的争议都有着相似的特征。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时需要及时找相关的部门进行调解,这个过程中需要的手续材料以及调解的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调节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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