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酒店就餐摔伤,经调解获赔五万六
时间:2023-04-24 03:50:17 4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7月13日,宁海县消保委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童某在1月24日即将过年之际,在宁海某酒店就餐,就餐之后刚走到门口,由于地较滑,摔了一跤,这一摔就把他摔得站不起来,送到医院一拍片,结果是粉碎性骨裂。本来可以高高兴兴地过年,可现在要躺在医院里过年,好不懊恼,可是事以至此,只好自认倒霉。好在当时,饭店也积极配合,多次慰问消费者。对于事故责任问题,酒店还是比较爽快的承担下来,但对于赔偿金额问题产生异议。于是消费者童某与该酒店一起到消保委请求调解。

宁海县消保委接到投诉之后,认真分析了案情,按照消费者受伤的程度,以及所花费的医药费,因治疗产生的误工费等实际情况,经审查核实总共费用为伍万陆仟元。经过县消保委细致耐心地调解,消费者最终全额获赔。

此纠纷能够如此顺利解决,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消保委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当消费者遇到纠纷时,能够适时到消保委寻求帮助;二是消保委依法调解尽心竭力,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消保委本着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依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确定该酒店应该承担责任,又按照《消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劳务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确定该消费者在此次事故中可以获赔伍万陆仟元的赔偿金。三是经营者已投保公众责任险,降低了经营风险,减轻了经济赔偿压力。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近几年,在宁海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消费者人身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企业、经营单位造成了不少的压力,公众责任险不但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减轻企业经济赔偿压力,同时也使消费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赔偿,有效地避免消费者和企业产生纠纷。目前,宁海各大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大都已投保公众责任险,已有不少消费者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发生事故时成功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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