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人会议召集决议规则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立法例上有三类:其一,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如《破产法》第9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以绝对多数票作决议。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相对多数票视为足够。投票票数以债权款额计算,票数相等时按债权人人数决定。其二,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如英国破产法要求以人数的多数和债权额的3/4以上为成立条件,但主要适用于通过和解等特殊事项。
二、破产债权人的分类
(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例如: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者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的债权人。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原物返还、原物价值返还、原物孳息返还的请求权人。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人。
(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劳务报酬请求权、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等。
三、破产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
(二)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三)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对物的请求权只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
(四)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和不能诉求的债权(如自然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可以诉求,但债务标的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其债权人都不是破产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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