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规则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立法例上有三类:
其一,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如《德国破产法》第9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以绝对多数票作决议。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相对多数票视为足够。
其二,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如英国破产法要求以人数的多数和债权额的3/4以上为成立条件,但主要适用于通过和解等特殊事项;
其三,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如法国1985年以前的立法。我国破产立法采用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因为单采人数标准,虽能保障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却未必符合少数大额债权人利益。
二、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是指债权人会议对职权范围内的破产事宜以表决形式作出的书面决定文件。债权人会议是以来议方式行使法定职责的。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相关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外。债权人认为决议违背法律、事实或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法院裁定加以撤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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