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当事人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几种情况
不准当事人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几种情况有:
1.当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的变动,不能作为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理由。这是因为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是以所属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承揽合同,而不是代表其个人。
2.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变更后的合同当事人要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而不能成为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理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赔偿金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原承揽合同的,违约方不得以已交了违约金、赔偿金为理由,提出变更解除合同。
二、承揽合同签订应注意的问题
承揽合同签订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合同形式的选择,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
三、承揽合同的法律依据
承揽合同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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