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当事人中承揽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当事人中承揽人的义务如下:
1.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二、承揽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哪些
承揽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
1.定作人逾期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准当事人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几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的变动,不能作为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理由。
2.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变更后的合同当事人要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而不能成为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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