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承揽合同的保密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03-11 11:01:37 2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工作一般技术性比较强,有的还需要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为避免承揽人泄露或不适当利用获知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保护定作人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需要订立保密条款。保密条款应具备以下内容:

1.秘密信息的定义

如果简单地将保密信息内容定义为商业秘密,对提供信息方不利,因为商业秘密的构成需具备四个条件,即需为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按商业秘密要件确定遭受侵权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才能确定是否违约。所以订立合同时大都规定不论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均为保密信息的范围。

2.保密制度

当事人应约定保密制度,即采取什么措施和制度来约束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比如约定含有保密内容的资料名称、保密措施等。是否按保密制度约定履行,也可作为衡量义务人是否违约的标志:

3.违约责任

应明确义务人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规定经济损失或违约金。因为秘密信息为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便衡量,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难以举证,双方订立合同时,应明确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违约金。

一、的商业秘密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首先要认定对象是否商业秘密。因此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所规定的要件。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二)客观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三)主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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