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发生变动的条件
物权发生变动的条件主要依赖于法律行为。
当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仅需由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即可,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物权的变动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无需额外的登记或交付程序。
二、物权及特征说明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或义务人的介入。这种直接支配权是物权的基本内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
2.排他性: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一旦物权成立,物权人即可享有对标的物的独占性支配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妨碍其行使权利。
3.绝对性:物权是绝对权,即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或干涉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三、物权标的物要求
1.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物,而非行为。这里的物原则上应当是有体物,即具有实体形态的物质资料。
但在民法典上,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权利质权等。这些在权利上设立的物权性质应当为准物权。
2.由于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的支配权的性质决定,因此,物权的标的物必须为特定物。
如果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将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而且在物权转移时,也无法进行登记和交付。因此,特定性是物权标的物的基本要求之一。
全文6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