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解决拆迁困难户住房安置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正顺利推进,目前已有47万平方米住房基本具备了销售条件,从今天开始受理购买申请。记者就广大拆迁居民群众关心的有关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怎样进行资格认定等问题,于昨日(14日)采访了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
一、怎样进行购买人资格认定
答:购买人的资格认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申请人户籍的认定。以申请人户口簿记载为准,认定其户籍所在区。
(二)家庭年收入的认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按其被拆迁住房同户籍家庭成员合并计算。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银行养老金领取单据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
(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费以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四)他处有住房的认定。即申请人本人或与其同户籍家庭其他成员有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二、申请购买须经哪些程序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经过告示、申请、受理、公示、审核、购买、权属登记七个程序。
(一)告示。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址、面积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区房管局会同区拆迁部门在拆迁现场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房源情况进行告示。
(二)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及复印件(A4复印纸)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
4、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加盖拆迁单位公章。
(三)受理。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四)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五)审核。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将要件原件退还本人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公示中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购买。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七)权属登记。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三、经济适用房能否上市交易
答:购买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才可上市出售,出售后不得再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