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经济适用房设定条件的详细说明与规定如下: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拥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新区合法非农业户籍的居民;
其次,其家庭成员上年度的平均收入应低于三万人民币;
再次,申请人家庭现居住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米;
另外,家庭人口数通常要求在两人(包括)以上,男性超过25周岁、女性超过23周岁的单身人士或离异者和丧偶者也可以视作独立申请家庭,单独提交申请。
同时,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对于少于两个人的家庭,其家庭人口数可以按照实际人数的1.5倍来进行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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