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买菜或接小孩受伤算伤
时间:2023-05-02 21:02:10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何界定“上班路上”是关键

如何界定“上班路上”是关键。在实践中,有“时间论”和“路径论”两种观点。也就是说,按照工作时间和工作路线进行划分和识别。从时间上看,一般的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要按照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计算,大多数单位都会有相关规定。最新司法解释显然扩大了这一规定的外延。可以说,司法解释的合理时间是宽泛的、人性化的。公众上下班有时区,可以早一点,也可以晚一点。有时下班后,他们还要再工作一段时间,或者要等高峰时间回家。这应该是合理的时间。法律承认的这些情况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记者、保险推销员等,工作时间应根据出行目的和地点确定。出去面试或推销是为了工作。还应考虑到,在工作期间,事故也属于工伤。从路径的角度看,中国公民有强烈的家庭意识,在合理时间内与配偶、父母、子女往返工作生活的行为所引起的路径变化也应认定为合理路径,可认定为工伤,体现了人性化的原则。因此,司法解释的修改是一个阶段性的结束线争议。这样,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条例》从人性化的角度对“时间论”和“线论”进行了调整,这无疑能更好地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新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在上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在合理的时间内,从工作地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之间,走合理的路线上班;二是在上班途中,在工作地与居住地、惯常居住地与单位宿舍之间合理走线;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配偶、父母、子女的工作地和住所;三是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上下班;四是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走其他合理路线。因此,在上班途中购物、接送儿童等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伤害均属于工伤

派遣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一个单位派往其他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死亡的,以被派往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为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外出务工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的期间;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外出学习、开会期间;三是职工需要外出工作的时期,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调查取证、结论落实困难,一直是工伤认定道路上的“三座大山”。主要原因是主张提供证据的人,即工伤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收集、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举证倒置的方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应认定为工伤

上班途中去菜市场或上学途中接孩子都是工伤。工伤认定政策更加人性化。新的工伤条例自9月起正式实施。更加人性化的政策为员工提供了一层个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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