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约定些什么意思?
时间:2023-04-19 10:23:42 4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合同我们大家肯定都不会陌生,劳动合同是属于我们国家的规定之一,对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发生的也是有很多的,其中就有合同约定的必备条款。约定的必备条款往往都是双方的姓名住址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时间等等。那么劳动合同里约定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即必备条款是法定的,缺一不可,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约定条款既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的,

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上述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必备条款,而“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都属于法定可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培训。上述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必备条款,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保守商业秘密、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培训;

(三)劳动合同期限、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劳动者的姓名、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都属于法定可备条款。而约定条款既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的;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八)劳动保护,而“试用期、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例如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即必备条款是法定的;

(九)法律,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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