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形式又称价格管理形式。是指在价格形成过程中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的不同地位和作用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1)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但必须指出,经营者自主定价,不是完全根据经营者的主观意愿随意定价,其核心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从政府对市场价格监管的角度而言,凡是已明确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必须要坚决放开让市场自发形成价格,不能随意收回定价权,或对其价格形成进行任意干预,但是政府可以通过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间接调控市场价格,促进市场调节价的合理形成。
(2)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据此制定具体价格。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价格。
(3)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权部门。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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