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双方订立之劳动合约,工作地点的变更需视乎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并遵循合理性的原则进行。
在此前提下,务必要确保用人单位所提出的变更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反过来看,若是企业在调整工作地点时未遵守这些规范,甚至无法提供相应的补偿或利好环境,将被认为是没有履行到在缔结的合约中对员工提供充分的职业安全保护以及工作条件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因工作岗位变更属于实施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变更,因此,公司还必须与工人共同协商以形成共识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此事。
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状况,使得公司即使没有得到工人的同意也可以进行职位的调整。
以下便是几个可能的原因:
如果工人无能力胜任他担负的工作;
或者工人患有疾病或是意外伤害,最终术后已无力再次进行先前的工作。
此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特殊规定,企业也可能在没有与工人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进行职位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全文6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