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增值部分属谁所有
时间:2023-03-16 14:50:28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缔结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为实现各自的财产利益,而合同缔结、履行过程往往伴随着财产利益的变动。合同无效后,通常形成的利益变动状态存在四种情形:

一是平衡型:合同当事人之间并无实质财产利益的变动或变动的价值相当,也未形成损失或损失微小可以忽略不计。

二是损失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存在损失,利益流向第三人或被消耗或单方损失而另一方处于利益平衡状态。

三是转移型: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发生损失,而另一方存在获益,获益方的利益和损失方的损失具有对应关系。

四是获利型:合同当事人双方获益或单方获益而另一方处于利益平衡状态。利益变动平衡型、损失型、转移型通常适用《民法典》中相互返还、折价补偿、损失赔偿基本能够解决此类问题,均非本文欲探讨之对象,唯独获利型缺乏规定有必要进行探讨。合同无效后出现获利的情形存在于诸多领域,如:房屋买卖、古董等收藏物买卖、股权转让、集体土地房屋买卖等,下文就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获益进行简析。

一、确认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么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对无效合同有着详细的规定,无论是他的确认还是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对此行为的处理都是值得注意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被忽悠签合同有效

这个情况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忽悠本就是带有一定的欺诈手段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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