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其连续参保年限越长,享受限额越高。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倍;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参保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2)每医疗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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