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我国遵循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应控制在8个小时以内,平均每周不超过44个小时的劳动标准。
同时,雇佣方可以安排工人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加班,但原则上每日加班时间不应超过1个小时。
在特定情况下,如需延长工作日,每日加班时间也不应超过3个小时,且每月累计加班时长不能超过36个小时。
很不幸地告诉您,贵公司目前的雇佣措施可能已经违反了上述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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