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都可以中止行政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都可以中止行政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行 政 强 制 法 】 中 止 执 行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当事人自行履行或者达成执行协议,以及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情况紧急需要中止执行。因此,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以上情形之一,行政机关可以中止执行。但是,如果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当事人自行履行或达成执行协议、案情重大、复杂或情况紧急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以中止执行。但是,如果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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