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想到因为怀孕被公司辞退。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服务公司支付吴丹解除合同赔偿金17500元。
吴丹今年35岁,从2010年11月22日开始在一家服务公司做专员。2011年试用期过后,她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
2014年4月22日,吴丹发现自己怀孕,就将此事告诉了公司负责人,几天后,她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随后,她向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吴丹1.5万元赔偿金。收到裁决后,双方均不满意。吴丹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市中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元、生育津贴12500元、生育医疗费6000元。
庭审过程中,服务公司认为,吴丹连续3个月没有完成公司制定的工作任务,根据公司规定视为主动离职,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售后目标和工资绩效方案规定。至于生育费用,服务公司认为应由保险机构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发放办法经职代会通过,且在吴丹怀孕期间解除和她的劳动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吴丹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双方在2010年签订了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吴丹3.5个月的经济补偿,并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对吴丹要求的生育费用,因为其生育时合同已经解除,且赔偿金已经确定,故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吴丹17500元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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