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4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职业培训工作,提高省级职业培训实效,特制订《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6日
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是指由省人力社保厅对技能人才或从事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人员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活动。
第三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取得实效。
第四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分为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非遗传承技能人才培训项目三类。培训项目的遴选遵循示范性、引领性、前瞻性的原则。
第五条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包括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内外培训项目和高技能人才高级研修班项目。
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是对我省各行业领域内优秀高技能人才,采取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授课方式,进行相关领域国际先进技术培训。每年选择若干个职业工种,采取将学员送到国(境)外培训和邀请国外专家到国内为学员授课等两种形式,培养各行业领军高技能人才的培训项目。参加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学员原则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高技能人才高级研修班培训项目是因产业结构调整或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在特定时期针对企业急需但紧缺的相关职业工种技能劳动者进行培养的培训项目。参加高技能人才高级研修班培训项目的学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第六条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项目是对我省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进行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水平和能力等方面进行培训提升的培训项目。
第七条非遗传承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是指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中技艺类的从业人员进行技能提升和技艺传承的培训项目。非遗传承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选择原则上应是列入省级以上的非遗目录的相关职业工种。
第八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的设立和申办程序:
(一)确定项目。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由省人力社保厅调研或通过第三方评估论证提出,会同省财政厅商议确定,确定的项目在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申报。由具备承办能力和相关条件的单位向省人力社保厅申报培训项目。
(三)审核评估。省人力社保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办学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核评估,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估结果商议确定项目承办单位。
(四)结果公布。确定的项目承办单位在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举办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设有与培训内容相关课程的国内外高校、技师学院或培训机构;
(二)具有本职业(工种)领域内较为先进的实训设施设备和场地;
(三)具有良好的师资条件或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授课的能力。
第十条举办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设有与培训内容相关课程的技师学院或省内外高校;
(二)具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三)具有良好的师资条件或邀请国内著名专家授课的能力。
第十一条举办非遗传承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承办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设有与培训内容相关课程的技工院校、高校或培训机构;
(二)具有开展培训项目所需要的场地、实训设施设备;
(三)具有良好的师资条件或邀请非遗传承人、技能大师授课的能力。
第十二条申办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的单位应当填写《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申报表》,申报表应当包含场地、设施设备、规章制度、师资力量、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办学经历、办学机构主要负责人等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在每年的10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的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及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在次年部门预算中安排。具备条件的单位据此在每年年底前进行申报,申报结果在次年一季度确定后在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采取理论学习、实践操作、研讨、考察交流等方式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实施前,承办单位应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具体时间、课程安排等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核。
第十六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省人力社保厅应加强对职业培训的指导和检查,切实提升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要求在每年的10月底前完成。培训项目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对培训项目成效作出评估,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报省人力社保厅。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项目总结;
(二)培训成果报告;
(三)培训学员登记表;
(四)办班质量评估表;
(五)培训专家职务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按计划完成并取得实效的培训项目,由省人力社保厅按规定标准支付培训补贴,并在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未按计划完成培训项目,或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的,由省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培训项目承办资格。
第二十条各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依法合理使用政府培训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套取培训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应加强对职业培训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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