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我省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外省、市、自治区施工承包商和注册地不在我省的部属施工承包商。
第三条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省外施工承包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我省的省外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浙江省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外施工承包商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先到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和填报《外省市进浙施工承包商登记表》,经审查后,一式五份报省城乡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核准进浙的省外承包商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暂住证》。
第六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进浙施工负责人具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㈡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㈢有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常驻负责人;
㈣有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自有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
㈤在我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㈠《外省市进浙施工承包商登记表》;
㈡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㈢营业执照;
㈣承包商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
㈤建设工程承包意向书;
㈥拟进入的职工人数、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状况等。
第八条省外施工承包商核准登记后,可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有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承包商在变更发生后三十天内,报省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跨越核定的经营区域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经有关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省外施工承包商在核准登记后六个月未承接到建设工程业务,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城乡建设厅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省外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向建筑业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已经注销登记的省外施工承包商擅自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省外施工承包商分别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施工承包商每年要组织一次考评。对工程质量低劣,违反我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要视情给予警告,暂停投标资格,直至清退。考评情况报省城乡建设厅。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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