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1993]6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增强职工参与社会保险的意识,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范围:省内国有企业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停薪留职职工)。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缴费也按此标准);停薪留职职工以停薪留职前月的缴费额为标准,继续缴纳。随着工资水平的调整,也相应调整个人缴费比例。
第四条
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仍然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第五条
因企业停工或职工待业等原因减发工资,可按原发工资总额扣缴,以后补发工资时,再按补发工资总额扣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属劳动部门申请缓缴。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连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
第七条
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职工个人和企业不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缴时间不计算养老保险费年限。
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属参加者共有。
第九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计划、审计、银行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对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基金。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加强个人缴费管理,建立职工个人缴费花名册、卡片、台帐等,严明纪律,堵塞漏洞,按照社会保险号码,将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记入全国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要对《手册》认真记载、保存。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对职工个人纳费情况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一条
城镇其他所有制企业可在当地劳动部门指导下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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