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借名买房”,即是房屋的实质投资人借用他方名义购置房产,并以被借用人之名进行房产登记之行为。对于“借名买房”的有效性问题,主要取决于借名之人(即实际购入者)与出名人(即房产登记人)之间有无签订明确的借名协议。在如下几种情况下,可认定“借名买房”的成立及其效力:首先,在“借名买房”的情境中,若实际购买人能够提供充分的间接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为真实的购房人,则应确认其为真实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其次,书面合同并非构成“借名买房”的必备要素;再次,对于不具备本地购房资格而借名买房,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最后,借名买房协议仅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方行为。然而,如果借名买房协议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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