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房屋的拥有权取决于实际出资人,亦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借名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借名购房协议不为恶意扭曲法律或政策之目的所指示,并且不存在任何违法或违规行为,则此份协议将被视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相应地,房屋的所有权也将归属于借名人。举例来说,如果借名购买的是普通商品房,那么房屋的所有权理应归属实际出资人。
2.对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定类型房屋的情况,法院可能会做出判决,认定借名购房协议有效,并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即借名人。
3.然而,在另一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定借名购房协议无效,并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签署房屋购买合同的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出名人”。在此情况下,出名人需要向借名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其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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