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网讯有北京市户口的贾女士数年前与外地户籍的向先生签约,以自己的名义,帮向先生买房。近日,贾女士以帮忙购房影响自己再购房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向先生返还房屋。3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贾女士称,2003年,因为北京市出台政策限制外地人购房,被告向先生想买房成家,于是双方签协议,以贾女士名义买房、办贷款,房款由向先生支付。当年9月,向先生以贾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大兴区的房屋,总价款为27万余元。2009年7月,贾女士领房产证时发现,她帮忙购买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这导致其不具备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贾女士多次与向先生协商此事未果,故起诉到大兴区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房屋。
被告向先生辩称,当年买房时,只是借用原告贾女士的名义,没有在意房屋的性质,协议上也没有写明原告帮助自己购买经济适用房,且原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自己缴纳了所有房款,现在该房屋也已经升值到240万元。如果原告想要这套房子,按现在的市场价格给钱。向先生说。
法庭要求原被告提供购房合同等证据,将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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