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如何涉外并达成协议?
时间:2023-07-15 09:31:29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涉外离婚诉讼能达成合意的,国外一方可以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书面合意:仲裁的基础

论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主要存在契约说、司法权说、自治说及混合说。四者不同之处在于,私权和公权因素所占比重的多少。契约说完全肯定私权,司法权说完全肯定公权,自治说则是拓展契约说至解决机制层面,混合说则肯定两种因素。笔者赞成混合说,认为仲裁特色就在于意思自治。公权因素在仲裁中肯定存在,但不足以减轻私权的决定性地位,仅起着将其纳入国家法制轨道的作用。诚如**托夫所言,“从理论上看,仲裁包含两方面的因素:合同因素与司法因素。合同因素明确地表明在各国普遍接受的各项原则中,如仲裁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仲裁庭超出当事人授予的管辖权限作出的裁决无效等。司法因素则出现在规则之中,如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原则上可以采用同样的执行方式。”当事人合意是仲裁的基础,一方提交仲裁则启动该机制。没有合意,即默认了诉讼,任何一方试图仲裁的意图无力去排除诉讼。仲裁作为诉讼的例外,只能基于当事人的特殊约定,方成为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的首要且唯一的选择。

仲裁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荷兰民事诉讼法第1021条,意大利民诉法第807条,瑞士国际私法典第176条等,我国《仲裁法》第16条均如是规定。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一条,书面形式不仅限于纸面,还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案中买卖合同仅有AB两公司签名,表示AB公司同意就买卖合同诸事项仲裁,但甲乙银行两主体均未在此合同上签字,且在信用证上也无任何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这就从根本上否认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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