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在两年前签订未经明确约定期限的保证协议的有效性,我们需要参考的主要依据就是主债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六个月内,而如今的时间已经超过此期间,因此这份担保责任已被判定为失效状态。
严谨地说,这是由我国民法典所明文规定的,根据一般保证合同条款,在保证期限内若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针对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也会随之解除。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讲,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这个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证明其也同样取消了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资格。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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