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仲裁录音证据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或者法庭出示。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或者法庭出示。司法实践中,包括录音的证据要被采纳,必须满足证据的额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中,录音证据要被采纳,一般至少也要满足以下两点:1、不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2、录音清晰明确,内容能有效印证待证事实,并且通过司法鉴定等能确定录音对方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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