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受理:
1、是否属本登记机关管辖;
2、文书填写是否完整;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4、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5、核定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经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6、收存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初审:
1、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
3、是否符合《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审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审批单,必要时核查申请材料;
2、审查初审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
1,是否同意登记;
2、复审意见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说明理由;
3、将申请材料提交审批人。
1,对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查;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是否同意登记;
2、其他处理意见;
3、将申请材料返回初审人。
制作《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下载][下载]
发放《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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