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权有何区别
时间:2023-06-20 09:34:27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权和转让权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一、出让地和国有土地的区别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2、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3、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属于他物权设定;转让属于他物权转移。

4、交易市场不同。

二、土地转让合同违约的后果是什么

土地使用者,一般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部门,都必须按照相关的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出让土地。没有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利直接解除合同,土地管理部门应该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也可以要求违约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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