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这一规定,我们应该把握两点: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而不是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当然,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前的工作年限合并,则在公司工作年限内的应计算为公司工作年限
第二,当劳动合同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时,发包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因此,如果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仅为6年半,且其实际服务年限不能合并计算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则贵公司应按7个月的工资支付其经济补偿。即使根据员工的说法,其实际服务年限为17年半,公司只需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
根据法律,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况包括: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支付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贴。大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或者大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的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的100%
3。劳动者不称职的,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工人在培训或工作地点差价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雇主将终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因重大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即当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当于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经济性裁员终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者在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必须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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