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反洗钱行政调查,即反洗钱行政主体为了进一步补充信息和收集资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管理行为。反洗钱行政调查有以下操作流程:
1、调查的启动条件。据调查,目前人民银行主要针对下列情形之一启动行政调查程序进行核查:
(1)人民银行(外汇局)对反洗钱上报信息进行筛选、甄别和分析后认为需要核查的;
(2)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中发现有异常可疑线索,需进一步核查的;
(3)同一系统其他行(局)提请协查的;
(4)上级行(局)要求协查的;
(5)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监管机关提请协查的;
(6)被举报洗钱嫌疑但又未达立案标准的;
(7)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
2、调查的实施程序。目前,反洗钱行政调查无论采用直接行政调查还是间接行政调查的方式,有关程序大致相同。具体步骤:(1)事先函发通知相关银行,明确告知所需提供的资料、核查内容和要求等事项;(2)实施调查行为。如要求银行提供交易记录及原始凭证、直接询问报告员(信息员)、调查可疑客户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情况;(3)对反馈资料分析处理,以判断可疑资金是否涉嫌洗钱。对上级行(局)提供线索要求核查的以及本行(局)在核查工作中发现线索并查明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于核查结束后将核查情况报上级行(局);其它途径移交核查线索的,将协查结果反馈移交方;发现涉嫌洗钱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3、调查的对象范围。目前,反洗钱行政调查主要针对可疑交易客户及其主要交易对手,人民银行(外汇局)往往通过核查银行的留存资料来补充取证,包括补充调查该客户的基本情况、资金收付及交易金额、补充核实与该账户相关主要交易对手情况等。商业银行一般不纳入调查对象的范围,但下列行为例外:(1)商业银行自营业务资金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特征;(2)商业银行对客户可疑交易信息故意隐瞒不报;(3)商业银行违反规定为可疑交易提供便利条件;(4)商业银行将行政调查信息泄露给可疑客户或他人;(5)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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