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个人能申请吗
时间:2023-06-22 20:34:07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生育津贴能个人申请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

1、被保险人在本市累计支付一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在享受生育保险福利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被保险人出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实施。

2、被保险人本市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累计缴费12个月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缴纳生育津贴。

3、被保险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时,用人单位因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被保险人支付生育保险费;未支付产假工资的,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被保险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结束后一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自被保险人生育、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后一个月起一年内,用人单位应当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被保险人在满12个月后累计支付12个月,按用人单位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办理材料:

1、“该市员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单位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香港和澳门居民来往内地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内地护照等)。

一、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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