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符合生育津贴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被保险人生育、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或者在累计支付12个月后申请生育津贴。办理程序包括正常申报和延期申报,所需材料包括“该市员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生育津贴:
1.在本市累计支付一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在享受生育保险福利的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在被保险人出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实施。
2、被保险人本市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累计缴费12个月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缴纳生育津贴。
3、被保险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时,用人单位因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被保险人支付生育保险费;
未支付产假工资的,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被保险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结束后一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自被保险人生育、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后一个月起一年内,用人单位应当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被保险人在满12个月后累计支付12个月,按用人单位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办理材料:
1、“该市员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单位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香港和澳门居民来往内地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内地护照等)。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如 何 申 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加收利息。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综上所述,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生育津贴,但需注意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否则将面临加收利息的法律责任。同时,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限也需按照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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