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认为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需要举行听证,如果没有举行听证的话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并不一定需要举行听证,当事人应确定是否需要举行才进行维权。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很多人就想当然的以为所有行政许可作出之前都可以申请听证,其实不是的。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进行听证是有其范围的:
1、行政许可方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主动举行听证;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属于涉及公共利益重大行政许可的公开举行听证。
2、行政处罚方面:
(1)被行政处罚通知数额达二万元以上;
(2)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许可证照的;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听证的。
由此可知,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如果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的利害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受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未经听证撤销,行政机关属于程序违法,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行政相对人决定自身权益受损,可以找个行政许可听证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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