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领域中,复议机构承担着以下七项重要职责:
首先是依法接受并审理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根据工作需要,能够向相关部门以及人员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再次,要严格审查申请要求的行政复议对象是否合乎法定程序以及其处理结果是否恰当,并在此基础上拟定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外,还需妥善处理并转交申请人对于有关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同时,针对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也有责任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最后,在必要时,还需负责办理涉及到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二、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有什么
根据现行的行政法相关条文规定,一项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应具备如下四大必备要素:
首先是作出此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充分支撑其结论,其次对于此类行政行为所使用的法律及法规选择有误,第三是在制定此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最后是行政机关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简而言之,其类型可以归结为两类:
既有包括行政构建、行政行为、行政流程等在内的违法性元素,也包括行政行为自身不合理、不公正的性质要素。
只要符合上述要素,就必须撤销这个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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