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时,需签订变更协议,内容不能涉及学校法人财产,不能损害师生权益,也不能影响到学校发展。举办者变更时,可依法享有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来约定变更所带来的收益。若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应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否则将被责令变更。若举办者为法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符合举办民办学校条件,且变更时需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审批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
如果民办学校举办者发生变化,必须签订变更协议。不过,这个协议不能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能影响到学校的发展,更不能损害师生的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话,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来约定变更所带来的收益。”“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者 变 更 审 批 流 程 及 要 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流程及要求如下:
1. 举办者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拟任举办者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2.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民办学校变更审批证书》。
3. 不批准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 民办学校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5. 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学校变更情况进行公告。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完成变更手续。如果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则向申请人颁发《民办学校变更审批证书》;如果不批准变更,则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学校变更情况进行公告。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拟任举办者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颁发《民办学校变更审批证书》。如果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则向申请人颁发证书;如果不批准变更,则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审批机关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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